明: 一、依據本局補助學校辦理藝術團隊活動經費實施計畫辦理。 二、請貴校確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並於執行完畢後請於 111 年 11 月 30 日前,檢附經費收支清單至局辦理撥款核銷事宜。 三、原始支出憑證請依審計法規定辦理,受委託(或補助)學校應加強內部審核,妥為保管相關原始憑證,以備查核。 四、檢附核定經費明細表 1 份(如附件),請依其核定項目執行。
進階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