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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 - 學生相關 | 2022-05-27 | 點閱數: 542

臺南市延平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實施辦法

於 111.05.27 日 

一、宗旨:

(一)注重學生發展多元適性潛能,落實五育均衡之教育理念。

(二)鼓勵學生培養良好品格情操,健全全人發展之教育理念。

(三)透過公開表揚,獎勵有具體事蹟表現之傑出畢業生。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二)承辦單位:臺南市立延平國中。

三、給獎對象:本校該學年度應屆畢業生。

四、給獎項目:市長優學獎、市長語文獎、市長科技獎、市長藝術獎、市長體育獎、

市長嘉行獎、市長勵志獎。

五、給獎名額及資格:

(一)本校該學年度特教班取 1名,普通班畢業班級數則以乘以 3 倍為上限。

(二)市長獎獎項及名額,除市長優學獎以各班最優一名為原則,其餘名額為市長語文獎、科技獎、藝術獎、體育獎、嘉行獎與勵志獎項各分配一名,在各獎項申請者中錄取成績最高者,若同分以審查委員投票表決

(三)市長獎各獎項不得重複領取外,為鼓勵多元發展,市長獎亦不得與議長獎、校長獎、區長獎和家長會長獎等重複領取。

(四)除市長優學獎外,勵志獎由導師推薦,其餘獎項採學校導師推薦及家長申請雙軌並行制,錄取每項申請成績最高者後,由本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核。

(五)請有意申請學生填妥市長獎申請表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每生最多可申請兩項。
1.
除優學獎得主外,每生最多可申請兩項市長獎獎項(獲得市長優學獎同學,則無申請其他獎項之資格)。
2.若同一位申請者,兩項獎項申請分數均為該獎項最高分,則以分數較高者為其最後得獎項目。

六、給獎評定標準:除市長優學獎和市長勵志獎外,下列獎項以在學期間各該學習領域之總成績乘以百分之三十與其他特殊表現乘以百分之七十後之合計數。銷過後若仍有懲處記錄,則每乙支警告扣 1分、每乙支小過扣 3分、每乙支大過扣 9 分;未完成請假之曠課每 1 節扣 0.1 分。

(一)市長優學獎:市長優學獎:以在學期間領域學習課程畢業總成績各班最高者(依據「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評量補充規定」及「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評量補充規定」)。

(二)市長語文獎:在語文領域方面(如國語文、英語文、本土語言及其他語言)有傑出表現者。

(三)市長科技獎:在數學及自然與科技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四)市長藝術獎:在藝術與人文領域各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五)市長體育獎:在健康與體育領域各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六)市長嘉行獎:在綜合活動領域及日常生活中有敬師孝道、助人義行等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功過相抵後,每乙支嘉獎 1 分、每乙支小功 3 分、每乙支大功 9 分)。

(七)市長勵志獎:處於逆境且能服務奉獻或有特殊才能,出類拔萃,足堪表率者(由導師填寫推薦表,並予特殊表現成績)。

(八)其他特殊表現之計算方式如下:
1.
由政府主辦、政府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承辦、政府與民間團體合辦且獎狀需具備辦理文號與政府機關關防。
(1)參加直轄市、縣市性比賽:第 1 名可得 6 分,第 2 名可得 5 分,第 3 名可得 4 分,第 4 名可得 3 分,第 5 名可得 2 分,第 6 名可得 1 分,獎狀採計至第 6 名止。
(2)參加全國性比賽:直轄市、縣市性比賽各名次之得分乘以 2 。
(3)參加國際性比賽:直轄市、縣市性比賽各名次之得分乘以 3 。
(4)校內比賽得獎依市級比賽折半給分。
(5)團體獎部分依第 1 目至第 3 目折半給分。
2.由民間團體辦理且獎狀需具備政府機關核定文號。
(1)依第六點第八項第一款第 1 目至第 3 目名次折半給分,個人累計積分最高以 10 分為限。
(2)團體獎部份依本款第 1 目折半給分。

(九)得獎名次非以第六點第八項第一款第 1目頒發者,其得獎名次對照如附表一;得獎名次如未在上表內時,得由各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依實際情況予以比照認定之。

(十)未規定之重大特殊表現,需經各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議決議。

七、其他:

 (一)本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成員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組成人員為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及各處室主任。

(二)基於利益迴避原則,審查委員凡與受評選學生有五等親以內關係者,一律不可列為該給獎項目之審查委員,且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

(三)評選過程應以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並作成會議紀錄留校備查。

八、獎狀、獎牌由教育局統一提供,獎品得由本校自行購買,費用由學校業務費項下支付。

九、本辦法奉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 市長獎給獎實施計畫.pdf
    1) 市長獎給獎實施計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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