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延平國民中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112年 1 月 16 日服儀委員會通過
112年 2 月 10 日校務會議通過
112年 06 月 30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
(二)教育部 109 年 8 月 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72127 號函。
二、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本校設置服裝儀容委員會(以下簡稱服儀委員會),且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或其他民主參與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三、本校服儀委員會置委員_9人,其委員如下:
(一)經學生自行選舉產生、學生自治組織推派或校務會議選出之學生代表;學生代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二)校務會議選出之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
(三)家長會代表。
(四)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服儀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服儀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四、學生制服不可變形,上衣需繡上,延中、學號,穿著時,下擺不
必紮進褲(裙)裡,並繫上腰帶。
五、體育服裝需繡學號且上體育課時不可打赤膊。
六、同學可視天氣狀況及自身健康情形於適當加減衣物。
七、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 指甲要修剪整齊,不塗指甲油。 不戴耳環、耳針,不塗粉抹脂,不剃眉,不刺青紋身;頭髮以整齊為原則
八、個人使用的物品盡量利用學校規定使用的袋子
九、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